某粮食局仓库与南方一家公司签订了粮油购销合同,合同规定:供方将货物发运后,需方付40%的货款。今年初,仓库主任赵某携带50万元的银行汇票前往南方某公司,赵某受到“热情”接待,吃住豪华宾馆,还有“导游小姐”陪伴左右。在“热情”接待中,赵某丧失了应有的警惕,在对方根本没有发货的情况下,赵某不去验货,只听对方说货已发出,就轻率将50万元汇票交给对方,致使50万元巨款无法追回。后经单位举报,赵某被司法机关以涉嫌签订、履行合同失职罪逮捕。
我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,国有公司、企业、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,在签订,履行合同过程中,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,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,构成签订、履行合同失职罪。近年来,国有公司、企业、事业单位在签订、履行经济合同过程中,因严重不负责任被骗的案件屡有发生,有些案件令人触目惊心。
对构成签订、履行合同失职罪的,刑法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。